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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 来源:本站 | 时间:2000-9-7 ] 【 打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   
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   
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   
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   
行监督。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   
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第五条 指定媒介   
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   
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   
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   
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   
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   
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   
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第九条 招标   
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   
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   
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   
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   
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   
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   
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   
正、补充或调整:(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二)   
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三)没有招标人或   
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四)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   
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   
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   
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   
不发布的;(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   
公告的;(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   
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   
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   
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取消指定:(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   
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三)不向网络   
抄送招标公告的;(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   
的;(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   
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   
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   
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报。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   
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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