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
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口旧机
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
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
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
安装和使用。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
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为准,
对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对于不如实申报进口旧机电产品,逃避国家对进口旧机电管理的,
一经发现,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处罚。对于加工
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的检验问题,以及使
用新机电产品的进口证明文件报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处理,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保安全防欺诈再出新规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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