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起部分大型工程机械进口免征关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11月30日发布第24号令,全文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2年3月11日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新《目录》是在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速经济结构调整的形势下修订的,是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重要政策措施。对搞好宏观调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
新目录在保持我国吸收外资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对原《目录》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将国内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增列为鼓励类条目,或通过对原鼓励类条目进行修改,增加鼓励内容。例如增加和修改鼓励类外商投资条目,包括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关键件制造、乙二醇生产、汽车电子装置制造、30万千瓦大型循环流化床(CFB)锅炉制造、只读类光盘复制等。
二是放宽外资准入范围,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例如首次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三是适应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防止部分行业的盲目和低水平投资。对已经出现盲目投资的热点行业或产品,从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中删除,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部分出现投资过热倾向,但仍需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行业或产品,提高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例如删除和修改原有鼓励类外商投资条目,包括宽厚板生产、镀锌板生产、废钢加工、氨纶生产、聚酯生产等。
新《目录》施行后,外商投资属于鼓励类的项目,将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 24 号
为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业已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
发改委等联合颁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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