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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产品安全认证和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工作开展

[ 来源:本站 | 时间:2006-3-24 13:07:36 ] 【 打印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质检总局(5号令))主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规定,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实施认证标志,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2001年我国公布了第一批19大类132种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汽车起重机等改装车、特种车(N)已列入强制性认证范围。今后,国家还将陆续出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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