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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行业质量法的颁布实施

[ 来源:本站 | 时间:2006-3-24 13:04:37 ] 【 打印

    产品质量法的颁布与实施实际上对企业和用户均采取了保护。从1993年至2001年工程机械质检中心共接受了22起产品质量仲截检验及产品质量鉴定的案件,其中有汽车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叉车等工程机械,这22起质量纠纷既有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也有用户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涉及的产品既有国内企业生产的,也有进口产品。工程机械产品在我国的使用已经越来越普遍,企业不但应该生产质量好的产品,而且更应该重视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因为对于可修复产品而言,良好的售后服务是维护预期质量的保证。
    国家对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和实施不论从组织机械还是方式方法都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依法组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样结果依法公告并对产品不合格企业进行查外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发布后,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原国家技术质量监督的指令对工程机械、建机械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先后对轮式装载机、履带式推土机、汽车起重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挖掘机进行了连续跟踪抽查。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先后对塔机、施工升降机进行了6次国家监督抽查。
    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最近一次国家监督抽查是2000年第四季度全国液压挖掘机产品的抽查,共抽查12个省、市、自治区的24个企业,实际抽到样机的企业15个(抽到产品15个),合格产品14个,产品抽样合格率93.3%。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最近一次国家监督抽查是1998年第二季度塔机的抽查,抽查企业40个,抽查合格率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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